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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民抗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福建聚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潘灿煌等追偿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福建聚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潘灿煌,潘以仁,潘群华,陈满满,泉州市丰泽煌利包装有限公司,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抗字第7号抗诉机关: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检察院。原审原告:福建聚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田安北路百安居装修市场第六层A2单元,组织机构代码79606855-2。法定代表人:林燕华,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潘灿煌,男,汉族,1987年11月11日出生,住丰泽区。原审被告:潘以仁,男,汉族,1935年5月7日出生,住丰泽区。原审被告:潘群华,男,汉族,1966年6月4日出生,住丰泽区。原审被告:陈满满,女,汉族,1968年8月28日出生,住丰泽区。原审被告:泉州市丰泽煌利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后茂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3187620-9。法定代表人:陈满满,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审原告福建聚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潘灿煌、潘以仁、潘群华、陈满满、泉州市丰泽煌利包装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9日作出(2012)丰民初字第434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11月24日,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泉检民监(2014)35050001104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审判人员杨忠诚收受当事人福建聚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人员贿赂、本案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三)项规定应当再审的情形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陈灿彬代理审判员  郭连新代理审判员  林 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魏垂进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第二百一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