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中法执恢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9-04-03
案件名称
云南弘逸线缆有限公司、金平呈筑输变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云南弘逸线缆有限公司;金平呈筑输变电有限公司;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电力公司;金平县电力体制改革领导小组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中法执恢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云南弘逸线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子杨,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金平呈筑输变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晓兵,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电力公司(以下简称金平县电力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亚薪,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金平县电力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云南弘逸线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金平呈筑输变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红中民二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金平呈筑输变电有限公司未按判决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云南弘逸线缆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生效判决,被执行人金平呈筑输变电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云南弘逸线缆有限公司工程款3856498.52元及利息。执行中,本院依法追加金平县电力公司为被执行人,经本院多次主持相关当事人进行协商,最终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云南弘逸线缆有限公司同意由被执行人金平呈筑输变电有限公司、金平县电力公司的租金收取人金平县电力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一次性支付其工程款1500000元后,剩余工程款及利息自愿放弃不再追偿。执行费40000元由金平县电力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代为交纳。2015年2月11日,金平县电力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已按和解协议支付了150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云南弘逸线缆有限公司,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红中执恢字第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智忠审判员 邹为民审判员 赵丽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彭 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