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城民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山东恒运电器有限公司与河北明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恒运电器有限公司,河北明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城民初字第281号原告山东恒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鑫源大道19号。法定代表人葛庆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顺华,该单位职员。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河北明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强县建设北路法定代表人王京广,董事长。原告山东恒运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明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双方庭下自行和解。为此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查,原告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恒运电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北明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92.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贾向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姜秀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