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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亳民一终字第00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乔文亮、李凤云等与刘冠军、修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乔文亮,李凤云,乔永军,乔庆军,乔晟涵,曹思海,刘冠军,修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呼兰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亳民一终字第002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乔文亮,男,197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凤云(系乔文亮母亲),女,195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原告):乔永军,男,199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乔文亮,系乔永军之父。上诉人(原审原告):乔庆军,男,200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乔文亮,系乔庆军之父。上诉人(原审原告):乔晟涵(系乔文亮之女),女,199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上诉人李凤云、乔永军、乔庆军、乔晟涵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乔文亮,男,197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冠军,男,197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修军,男,198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呼兰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负责人:刘继元,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负责人:杨万武,公司总经理。原审原告:曹思海,男,197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上诉人乔文亮、李凤云、乔永军、乔庆军、乔晟涵与被上诉人刘冠军、修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呼兰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原审原告曹思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3)谯民一初字第028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乔文亮、李凤云、乔永军、乔庆军、乔晟涵于2015年2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乔文亮、李凤云、乔永军、乔庆军、乔晟涵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乔文亮、李凤云、乔永军、乔庆军、乔晟涵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乔文亮、李凤云、乔永军、乔庆军、乔晟涵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 斌代理审判员  范荣鑫代理审判员  李英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