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少民初字第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孙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少民初字第0034号原告孙某。委托代理人丁子安、范育金,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孙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高为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詹立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