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城调确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周斌与芮红波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斌,芮红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城调确字第2号申请人周斌。法定代理人周继文。申请人芮红波。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周斌与申请人芮红波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常文艳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周斌与申请人芮红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2月15日经庆城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由申请人芮红波一次性赔偿周斌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40000元;二、上述款项由申请人芮红波于本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付清,并交到庆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暂存,待司法确认手续办理完毕后由申请人周斌领取;三、申请人周斌在长庆石油职工医院截止2015年2月23日前的医疗费6000元由申请人芮红波承担,2015年2月23日之后的医疗费由申请人周斌自行承担;四、本调解协议成立后,申请人周斌及其亲属不得再以本起事故为由向申请人芮红波提起诉讼或者其他任何经济赔偿要求,并对芮红波的行为表示谅解,不再追究芮红波的任何法律责任;五、本调解协议为本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处理终结依据,双方当事人均不得反悔;六、本调解协议经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签字并经庆城县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均应自觉履行。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确认上述调解协议有效。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常文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艳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