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柳城法执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侯玉兰申请执行侯永芳赡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玉兰,侯永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柳城法执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侯玉兰,女,1941年生,壮族,住柳城县太平镇。被执行人侯永芳,男,51岁,壮族,住柳城县太平镇。本院在执行侯玉兰申请执行侯永芳赡养纠纷一案,柳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柳城民一初字第912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人侯玉兰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侯永芳主动给付赡养费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柳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柳城民一初字第912号民事判决书所判决的2014年度赡养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龙庆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覃明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