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古执字第3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黄国江与古田县黄田镇三保村村民委员会、廖述凤、魏英、林庆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国江,古田县黄田镇三保村村民委员会,廖述凤,林庆祥,魏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古执字第372-1号申请执行人黄国江,男,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被执行人古田县黄田镇三保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古田县黄田镇三保村。法定代表人黄发忠,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廖述凤,男,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被执行人林庆祥,男,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被执行人魏英,男,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4)古执字第37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古田县黄田镇三保村村民委员会在古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77356.23元,现因被执行人古田县黄田镇三保村村民委员会已自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部分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1、划拨被执行人古田县黄田镇三保村村民委员会在古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的存款人民币77356.23元至古田县人民法院账户。2、解除对被执行人古田县黄田镇三保村村民委员会在古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光义代理审判员 陈守熹代理审判员 张宁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游顺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