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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闸执字第2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宝珍,朱海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闸执字第2234号申请执行人:刘宝珍,住上海市闸北区中华新路XXX弄XXX号XXX室甲。被执行人:朱海林,住上海市闸北区中华新路XXX弄XXX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宝珍与被执行人朱海林(2013)闸民一(民)初字第5962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养老金账户,且本院与被执行人朱海林名下的本市芷江中路XXX号房屋实际使用人马明忠(回族)进行协商,其同意将应给付朱海林的房屋使用费中的64000元交至本院,但其目前无力一次性支付,故先支付30000元,余款春节以后再支付,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闸民一(民)初字第5962号民事判决书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洪湘龄执行员  程红东执行员  陶伟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志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