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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1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徐利群与励立青、宁波鸿益布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利群,励立青,宁波鸿益布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153-1号申请执行人:徐利群,农民,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励立青,系宁波鸿益布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宁波鸿益布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励立青,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徐利群与励立青、宁波鸿益布业有限公司(2014)甬慈逍商初字第54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励立青、宁波鸿益布业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被执行人励立青、宁波鸿益布业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人民币302020元,另需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5800元,执行费443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15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  森  坤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代理审判员 陈  凌  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