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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相执字00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王军与马立强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军,马立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相执字00444号申请执行人:王军,男,194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马立强,男,196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淮北市相山区。王军与马立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4日作出的(2012)相民一初字第001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马立强给付王军劳务费125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调查被执行人马立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马立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申请执行人询问,其亦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向申请执行人王军告知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2)相民一初字第001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代志勇审判员  徐继东审判员  张月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