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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江小民初字第0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郭信友与李扣宝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信友,李扣宝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江小民初字第0058号原告郭信友。委托代理人朱俊华,扬州市江都区竣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扣宝。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信友与被告李扣宝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信友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扣宝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信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信友撤回对被告李扣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郭信友负担。审判员  刘建中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栾 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