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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中民一终字第008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朱新华与被上诉人史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新华,史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中民一终字第008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新华,男,1967年2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延安市宝塔区东苑小区*号楼*单元***室。委托代理人朱继存,延安宝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史勇,男,195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兰家坪新洲小镇*栋*单元****室。上诉人朱新华与被上诉人史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017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0176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宝塔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363元,退还上诉人朱新华。审 判 长  冯晓彬审 判 员  刘彩虹代理审判员  张晓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溪函(2014)延中民一终字第00877号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你院审理的上诉人陈小军与被上诉人延安市宝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审理后裁定发回你院重审,现提出如下问题,望你院重审时予以考虑:上诉人欠款时间发生在1998年,而被上诉人主张欠款是用2006年的价格计算货款,随着经济的发展,1998年与2006年的货物价格应当存有差异,你院在审理过程中应按照1998年的货物价格来计算货款总额,同时应进一步核实上诉人是否已将货款结清;另,希望你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多做调解工作。以上意见,望你院重审时予以考虑。二0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