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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朱××交通肇事刑事判决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times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刑初字第9号公诉机关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男,1977年出生于牡丹江市,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2014年8月21日因本案被行政拘留,次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牡丹江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石保华,黑龙江学府律师事务所牡丹江分所律师。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牡西检刑诉(2014)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金颖慧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于同年2月5日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丽丹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金颖慧、被告人朱××及其辩护人石保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潘××、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宛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朱××饮酒后驾驶黑C427**号大众牌桑塔纳轿车,在牡丹江市西安区西八条路沿牡丹街由东向西行驶时,将同方向行走的被害人金××撞倒后逃逸。金××送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金××生前在交通事故中造成重度颅脑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牡丹江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朱××饮酒后驾驶车辆,违反灯光使用规定,瞭望不够,采取措施不当,驾驶车辆逃逸,是造成事故的原因,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金××无责任。2014年8月21日,朱××到牡丹江市公安局西安交警大队投案。公诉机关同时向法庭提供了书证被告人朱××的户籍证明、被害人金××的住院病案、扣押物品清单、朱××的驾驶证、车辆行驶执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分析认定会记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行政拘留执行回执、案件来源、查获经过;证人刘××、高××、潘×、潘××的证言;被告人朱××的供述及辩解;牡丹江博爱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牡丹江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车辆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认为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因疏忽大意、瞭望不够,造成一人死亡并逃逸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朱××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均没有异议。其辩护人辩护意见,公诉机关未提供朱××酒精含量检测的证据,认定其酒后驾车的法律依据不足,案发后朱××投案自首,其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家属35000元。朱××无前科劣迹,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得到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朱××饮酒后驾驶黑C427**号大众牌桑塔纳轿车,在牡丹江市西安区西八条路沿牡丹街由东向西行驶时,将同方向行走的被害人金××撞倒后逃逸,当晚,金××被送至牡丹江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同年8月22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金××生前在交通事故中造成重度颅脑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牡丹江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朱××饮酒后驾驶车辆,违反灯光使用规定,瞭望不够,采取措施不当,肇事后驾驶车辆逃逸,是造成事故的原因,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金××无责任。2014年8月21日,被告人朱××到牡丹江市公安局西安交警大队投案。案发后,被告人朱××的家属给付被害人金××家属金颖慧医疗费、丧葬费350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组织调解,被告人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潘××、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保险公司)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金颖慧达成调解协议,朱××一次性赔偿金颖慧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95000元(含已给付的35000元),赔偿款已全部给付。被害人家属对朱××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认定上述事实并经当庭核对质证、认证,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有:1.被告人朱××的户籍证明,证实朱××的主体身份情况,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2.被害人金××的住院病案,证实2014年8月20日,金××因重型颅脑损伤到牡丹江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同年8月22日死亡的事实。3.牡丹江市公安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交警部门扣押肇事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朱××驾驶证的情况。4.被告人朱××的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朱××取得驾驶证的情况。5.车辆行驶执照、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肇事车辆的基本情况。6.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分析认定会记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朱××负事故全部责任,金××无责任。7.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证实2013年12月10日,车牌号为黑C427**的车辆所有人潘××在阳光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8.行政拘留执行回执,证实2014年8月21日,朱××因本案被行政拘留十五天。9.案件来源、查获经过,证实案件的侦破和朱××到案的经过。10.证人刘××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20日22时40分许,其在西八条路路口西侧看到一辆深蓝色桑塔纳轿车沿牡丹街由东向西行驶,把一个贴着右侧行走的行人撞倒后驶离现场,看清车牌号是黑C427**。其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11.证人高××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21日6时许,朱××给其打电话,说昨天晚上开车撞人后开车跑了,并告诉其伤者好像在公安医院治疗,其劝朱××到公安机关自首赔偿伤者。12.证人潘×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20日晚,其与潘××、尹××、郭××、邢××、朱××等人在西五西六条路的大排档饮酒。23时30分许,潘××给其打电话说朱××开车肇事,让其查看有无撞人,后又与潘××、朱××、邢××等人到公安医院查找。朱××驾驶黑C477**号车是潘××的,二人没有签协议,也没给车钱,但车近两个月都是朱××使用。13.证人潘××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20日18时许,其与邢××、潘×等人在长安街美食节大排档饮酒,大约19时许朱××来了,几人喝酒大约到21时30分,朱××先离开。23时许,其接到交警队的电话,告诉其黑C427**号车辆在西八条路牡丹街发生交通事故,其联系到朱××询问情况,并让朱××与其到事故现场查看情况,其与邢××、潘×到现场没看到伤者,又到公安医院查找,说几个人伤的不重。次日,其与朱××到西安交警大队。2011年其在二手车市场购买的黑C427**号车辆,登记车主是常××,约1个月前该车卖给朱××,并将车交给他开,卖车没有签协议,朱××也没给车款,该车辆在阳光保险公司投保的交强险。14.被告人朱××的供述及辩解,其供述2014年8月20日20时许,其与潘××、潘×、尹××、郭××等人在西五条路长安街大排档饮酒,其驾驶黑C427**号车提前离开,当车沿牡丹街由东向西行驶至西八条路时,看到前方有一个行人,踩刹车没刹住,与这个行人撞上了,其没停车直接向西行驶,不久接到潘××的电话,询问其是否开车肇事了,并让其去查看情况,其驾车回到西八条路,没有看到事故现场,沿西八条路长安街行驶至西十条路给潘××打电话,说到现场没看到救护车和伤者。之后其与潘××、潘×、邢××又到公安医院查找,邢××进医院出来后说一共五个轻微伤的,没有太严重的,几人就回去了。第二天6时许,其给高××打电话说开车肇事,高××让其到交警队自首。8时许其与潘××到交警西安大队。黑C427**号车辆是潘××的,他将车辆卖给其,有口头协议,其没有给潘××车款。15.牡丹江博爱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经鉴定金××生前在交通事故中造成重症颅脑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16.牡丹江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车辆鉴定意见书,经鉴定黑C427**号大众桑塔纳牌小型轿车前部符合与软物体(人体)相接触的痕迹特征。本院认为,被告人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并致一人死亡的后果,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朱××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朱××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已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朱××辩护人提出其无前科劣迹,具有自首情节,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2月26日起至2019年2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 辉审 判 员  李世龙人民陪审员  孙月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常美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