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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掇刀东民初字第00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原告向艳丽与被告黄伟扶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艳丽,黄伟

案由

扶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掇刀东民初字第00200号原告向艳丽,女,汉族,荆门市人。委托代理人周明,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向学全(特别授权),男,汉族,荆门市人。被告黄伟,男,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委托代理人潘克勤(特别授权),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向艳丽与被告黄伟扶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艳丽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艳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保全申请费200元,合计300元,由原告向艳丽负担。审判员  何国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邱 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