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掇刀东民初字第00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原告向艳丽与被告黄伟扶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艳丽,黄伟
案由
扶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掇刀东民初字第00200号原告向艳丽,女,汉族,荆门市人。委托代理人周明,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向学全(特别授权),男,汉族,荆门市人。被告黄伟,男,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委托代理人潘克勤(特别授权),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向艳丽与被告黄伟扶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艳丽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艳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保全申请费200元,合计300元,由原告向艳丽负担。审判员 何国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邱 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