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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阴民保字第0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梁某某解除财产保全裁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某,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阴民保字第00007-1号申请人王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女,申请人王某某之母。被申请人梁某某,男,汉族,陕GQK6**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2015)汉阴民保字第0000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申请人梁某某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并提供现金20000元作为担保。为防止对被申请人梁某某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梁某某驾驶的陕GQK6**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扣押。审 判 长  李小杰审 判 员  李 璐代理审判员  向千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汤琛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