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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昭化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王满想诉何光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满想,何光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昭化民初字第83号原告王满想,女,生于1987年2月,汉族,河南省民权县人,住河南省民权县。被告何光海,男,生于1975年6月,汉族,四川省广元市人,住广元市昭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满想与被告何光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满想于2015年2月14日以被告已兑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满想的申请系本人真实意思的表达,其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满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满想负担。审判员  李绍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雨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