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靖民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张建初与韩成勋、丁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初,韩成勋,丁宝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民初字第253号原告张建初。被告韩成勋。被告丁宝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初与被告韩成勋、丁宝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孙萌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沈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