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少民终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钟某与罗某抚养费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钟亦光,罗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少民终字第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钟亦光,男,住广州市萝岗区。法定代理人:刘某,住址。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某,住广州市开发区。上诉人钟某甲因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2014)穗萝法民一初字第422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查明,钟某甲与罗某经原审法院(2013)穗萝法西民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离婚,判决确定婚生小孩钟某乙由罗某携带抚养,钟某甲从2013年7月起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至钟某乙年满18周岁止。双方未就该判决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生效。钟某甲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不予支付抚养费的理由和情况与其在(2013)穗萝法西民初字第239号案件中的抗辩意见一致。原判认为,钟某甲与罗某经原审法院判决离婚,已生效的(2013)穗萝法西民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对钟某甲应支付的钟某乙抚养费数额及给付方式均作出了处理,其未提出新的情况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于2014年10月20日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钟某甲的起诉。判后,上诉人钟某甲以钟某乙非其亲生为由,上诉要求无需支付钟某乙的抚养费。被上诉人罗某答辩表示同意原审裁定。本院认为,抚养费法律关系的双方主体是支付义务人和被抚养人,而非父母双方,故本案作为抚养费纠纷,双方当事人应分别为钟某甲和钟某乙,而非钟某甲和罗某。换言之,钟某甲如不同意支付钟某乙的抚养费,应针对钟某乙提起诉讼。罗某并非本案的适格当事人,原审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钟某甲如坚持其不支付钟某乙的抚养费的主张,可另案起诉解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文劲审判员 苗玉红审判员 钟淑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邱穗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