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靖大执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冯小兰与武爱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小兰,武爱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靖大执字第53-2号申请执行人冯小兰。被执行人武爱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小兰与被执行人武爱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依法从武爱国银行账户划取5490元。因武爱国暂无履行能力,在法定期限内不能执结,申请执行人冯小兰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靖大执字第5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武爱国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冯小兰可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海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雅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