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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商初字第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童小龙与闻昌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富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童小龙;闻昌华

案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商初字第573号原告:童小龙。委托代理人:颜琦达,富阳市明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闻昌华。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童小龙诉被告闻昌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童小龙未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 滨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鸿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