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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大冶执恢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刘东与黄群汉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东,黄群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执恢字第00011号申请执行人刘东,女,1957年8月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黄群汉,男,1950年8月13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东与被执行人黄群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黄群汉已履行了(2008)冶民初字第80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该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大冶执恢字第00011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裕春审判员  郑正锐审判员  许馨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尚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