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大冶执恢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刘东与黄群汉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东,黄群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执恢字第00011号申请执行人刘东,女,1957年8月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黄群汉,男,1950年8月13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东与被执行人黄群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黄群汉已履行了(2008)冶民初字第80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该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大冶执恢字第00011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裕春审判员 郑正锐审判员 许馨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尚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