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邳执字第3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张秀荣与刘瑞秋、田守民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荣,刘瑞秋,田守民,沙跃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邳执字第3003-1号申请执行人张秀荣。被执行人刘瑞秋。被执行人田守民。被执行人沙跃春。申请执行人张秀荣与被执行人刘瑞秋、田守民、沙跃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因被执行人刘瑞秋、田守民、沙跃春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张秀荣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工资被另案冻结,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房产等,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张秀荣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工资被另案冻结,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4)邳执字第300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路爱祥执行员 刘 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苗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