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执行字第15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黄锦山与李桂香、李清香、王锡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锦山,李桂香,王锡欣,李清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执行字第1515-1号申请执行人黄锦山,男,196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被执行人李桂香,女,196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被执行人王锡欣,男,198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被执行人李清香,女,197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申请执行人黄锦山与被执行人李桂香、王锡欣、李清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2)惠民初字第24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偿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惠民初字第24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伟峰审判员 侯炳泉审判员 郑育鑫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傅泽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