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民终1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李梦芝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梦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民终1049号上诉人李梦芝,女,1938年9月26日出生。上诉人李梦芝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429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李梦芝在一审起诉称,2011年,李X(系起诉人侄女)向唐山市X区人民法院以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为由起诉中国人民解放军XX医院、唐山市XX医院。因审理该案需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0日委托被起诉人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对两被告在起诉人家属李梦X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程度进行司法鉴定。2012年10月11日,被起诉人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京正(2012)临医鉴字第15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和“京正(2012)临医鉴字第15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起诉人李梦芝认为,被起诉人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在鉴定中存在抢救病例记录时间造假、患者死亡地点造假、抢救记录缺失体温单及病例首页等违法行为,违反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相关规定,使起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此诉请法院判令:1、撤销鉴定人霍X鉴定资质,依法惩处其造假行为;2、撤销京正(2012)临医鉴字第15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和京正(2012)临医鉴字第15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要求重新鉴定;3、查处鉴定人霍X收双份鉴定费及乱收费行为;4、赔偿起诉人精神损失费20万元;5、查处鉴定人孟X超范围执业行为;6、诉讼费由被起诉人承担。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李X诉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XX医院、唐山市XX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就中国人民解放军XX医院、唐山市XX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程度进行鉴定,该行为是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所实施的司法委托行为。现李梦芝另行起诉要求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故对李梦芝的起诉,一审法院不予受理。李梦芝不服一审法院裁定提起上诉,认为一审法院裁定错误,请求撤销一审法院裁定,受理李梦芝的起诉。本院经审理认为,起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唐山市X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李X诉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XX医院、唐山市XX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就中国人民解放军XX医院、唐山市XX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程度进行鉴定,该行为是唐山市X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所实施的司法委托行为。现李梦芝另行起诉要求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故对李梦芝的起诉,一审法院不予受理并无不妥。一审法院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李梦芝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安李超审 判 员 李 妮代理审判员 周维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