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秦开民初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永箭与嘉隆高科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箭,嘉隆高科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开民初字第324号????原告王永箭,男,196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被告嘉隆高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英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箭诉被告嘉隆高科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永箭没有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常润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戴 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