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执字第1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刘至远与青岛华烨客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至远,青岛华烨客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胶执字第1146号申请执行人刘至远,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青岛华烨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州东路567号。法定代表人赵爱和,经理。申请执行人刘至远与被执行人青岛华烨客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胶民初字第11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3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胶民初字第11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龙江审判员 郑晓鹏审判员 秦 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蔡仙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