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执字第02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陆秀平、黄美玲与许德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陆秀平;黄美玲;许德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通执字第02163号申请执行人陆秀平。申请执行人黄美玲。被执行人许德华。关于申请执行人陆秀平、黄美玲与被执行人许德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通商初字第08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陆秀平、黄美玲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83944元(未含执行费、执行费用等)。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许德华于2015年2月12日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部分履行。本院认为,申请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期给付于法不悖,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4)通商初字第08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许德华未能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在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仲实代理审判员 倪晓冬代理审判员 卫立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金锋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