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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民申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王国伟与王嫦娥、谭国民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国伟,王嫦娥,谭国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民申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上诉人)王国伟,男,197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委托代理人金立君,浙江秦国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被上诉人)王嫦娥,女,198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被上诉人)谭国民,男,197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再审申请人王国伟与被申请人谭国民、王嫦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浙绍商终字881号民事判决,向我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查。现已复查终结。王国伟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该100万元的款项性质非借款无证据支持,且与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有悖。同时一、二审法院将举证责任分担给再审申请人显属适用法律错误。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支持其原审诉请。本院认为,王国伟诉请出借给谭国民100万元没有提供确实的证据,且与其在一审时向法院提交的录音光盘相矛盾。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王国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国伟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陈    建    木代理审判员 王晗莉代理审判员王琦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佳    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