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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刑初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陈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义刑初字第484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2月27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5)第2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国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初以来,被告人陈某为谋取利益,在其位于义乌市某街道某村某路xx号水果店内及周边农田开设赌博场面供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头牟利。同年12月20日以来,被告人陈某又召集苏某(另案处理)帮忙抽头、望风(但未分得利润),召集王某(另案处理)帮忙望风三次。被告人陈某召集或容留违法行人田某、李某、金某、董某、张某、张某甲、李某甲、张某乙、李某乙、张某丙、张某丁等人以“牌九”的方式在赌场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七千余元。经查明,2014年1月1日以来,该赌场累计赌资达五万元以上。现被告人陈某已将犯罪所得人民币7000元交付义乌市公安局扣押在案。2014年2月27日,被告人陈某主动至义乌市公安局廿三里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违法行为人张某、张某甲、李某、李某甲、李某乙、田某、张某乙、张某丙、李某丙、金某、董某、张某丁的供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田某、刘某、吕某、张某、吴某、苏某、王某的证言,共犯李某、水某、张某、水某的供述及取保候审决定书,抓赌现场记录,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辨认笔录及照片,到案经过及自首表现认定意见书,被告人陈某的供述,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陈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陈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周寒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龚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