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郎民一初字第00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徐友胜与王忠青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友胜,王忠青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郎民一初字第00262号原告:徐友胜,197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被告:王忠青,成年,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友胜诉被告王忠青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徐友胜承担。审判员 刘朝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严晓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