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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郎民一初字第00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徐友胜与王忠青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友胜,王忠青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郎民一初字第00262号原告:徐友胜,197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被告:王忠青,成年,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友胜诉被告王忠青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徐友胜承担。审判员  刘朝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严晓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