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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源执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杨军与吴文玉、何博、何丹民间借贷纠纷案(2015)万源执字第254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军,吴文玉,何博,何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源执字第254号申请执行人杨军,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执行人吴文玉,女,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执行人何博,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吴文玉之子)。被执行人何丹,女,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吴文玉之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军与被执行人吴文玉、何博、何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万源民初字第34号民事调解书,三被执行人连带偿还申请执行人杨军借款20万元。因三被执行人逾期未偿还,申请执行人杨军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查明,该案所涉借款20万元,系被执行人吴文玉之夫、何博、何丹之父何能坤(已病故)生前借款。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其债务应以被继承人的财产或继承人在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范围内清偿。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在被执行人执行人吴文玉之夫、何博、何丹之父何能坤名下的川SP36**奔驰越野车一辆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永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德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