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2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陈美琴与郭财禄、廖树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2091号原告陈美琴,女,197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郭财禄,男,196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廖树如,女,成年,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美琴诉被告郭财禄、廖树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美琴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美琴以欲与被告郭财禄、廖树如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美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80元,减半收取为590元,由原告陈美琴负担。审判员陈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杨重苑(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