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善西商初字第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嘉善景盛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上海鲁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景盛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上海鲁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善西商初字第57-2号原告:嘉善景盛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玉明。委托代理人:何寅良。被告:上海鲁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世凯。原告嘉善景盛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鲁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嘉善景盛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嘉善景盛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嘉善景盛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33元,减半收取2767元,保全费1970元,合计4737元,由原告嘉善景盛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卫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俞洁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