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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随州中立民终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熊仁贵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熊仁贵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随州中立民终字第00010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熊仁贵,男,196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上诉人熊仁贵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随县人民法院(2015)鄂随县立民初字第000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熊仁贵上诉称:熊仁贵自2010年到随县考古队工作5年来,随县考古队长期无故拖欠工资、福利、社保等,要求随县考古队支付2010年至今的津补贴和绩效工资258000元;住房公积金30000元;自2013年元月新增工资24000元;2011年助理职称补发工资5000元,计318000元。请求撤销随县人民法院(2015)鄂随县立民初字第00001号民事裁定,由随县人民法院予以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熊仁贵诉求工资调整、福利、津贴、补贴、住房公积金等,但机关事业单位的增资、津补贴等均属于国家政策的调整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的规定,民事诉讼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裁定不予受理正确,应予维持;熊仁贵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大富审 判 员  储颖烨代理审判员  兰 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魏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