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03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陈昌发与李邦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昌发,李邦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0347-1号原告:陈昌发,男,196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告:李邦宏,男,196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昌发诉被告李邦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李邦宏的相关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了有利于本案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李邦宏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龙河路振兴佳园1号楼4单元307室产权证号为390272的房产,上述房屋由被告李邦宏保管、使用;二、查封原告陈昌发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六安市皖西路90号房屋,产权证号为117387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卢继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