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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民初字第1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原告河北永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燕秋洁物业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1)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永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初字第1992号原告河北永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裕平。委托代理人,檀某某,该公司员工。被告燕某某,住邢台市桥西区。原告河北永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燕某某物业服务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永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永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永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北永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赵立东审 判 员  杜俊辉人民陪审员  刘素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宋 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