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法执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史岳文与李保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岳文,李保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134号申请执行人史岳文。被执行人李保忠。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史岳文与被执行人李保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平民初字第83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史岳文执行款15000元,本案诉讼费87元,执行费125元,但被执行人李保忠至今未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划拨、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李保忠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 李 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魏思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