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民二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肖常兴、刘旭兰与吉安市驼洋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常兴,刘旭兰,吉安市驼洋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民二初字第266号原告:肖常兴,男,1973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原告:刘旭兰,女,197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委托代理人:肖常兴,系刘旭兰丈夫,一般代理。被告:吉安市驼洋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和县城经四路法定代表人:王世洋。委托代理人:刘新根、周建新,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原告肖常兴、刘旭兰与被告吉安市驼洋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常兴、刘旭兰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先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邹艳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