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鸡东法执字第8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康碧辉与黑龙江省林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碧辉,黑龙江省林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鸡东法执字第833号申请执行人康碧辉,女,1975年10月6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林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吉兴。本院在执行康碧辉申请执行黑龙江省林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康碧辉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鸡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鸡东劳人仲字(2014)第46号仲裁裁决书,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21777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97000元的义务,其余款额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该款已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林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交纳执行费1726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鸡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鸡东劳人仲字(2014)第46号仲裁裁决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