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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观刑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蔡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观刑初字第00004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某某,女,1956年8月28日出生于安徽省安庆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安庆市城北酒楼服务员,家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2014年7月10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区分局取保候审。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以观检刑诉[2014]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蔡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蔡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蔡某某与被害人俞某系邻居关系,同住安庆市黄土坑路北巷。2013年12月28日16时许,俞某来到自家菜地浇水发现菜地毗邻蔡某某屋基处堆放了一些破旧衣物,便用粪瓢将衣物挑走,此时蔡某某在自家楼上看见后便下楼和俞某理论,争执中俞某拿起粪瓢去摢蔡某某,蔡某某抓住粪瓢与俞某发生拉扯,期间俞某不慎摔到水沟里,蔡某某便顺势坐在俞某身上用拳头击打俞某的胸部及头面部,俞某同时用手还击,蔡某某又将俞某的手指咬出血,后邻居赶来拉架,蔡某某才起身离开。后俞某追至蔡某某家门口,双方又发生争执纠打,后在邻居劝说下散开。事后,被害人俞某前往安庆市石化医院就诊治疗并向辖区派出所报警。2014年7月10日经安庆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对被鉴定人俞晓宽的损伤程度进行鉴定:被鉴定人俞晓宽因外伤致头面部、胸部等处软组织挫伤,双手背处牙咬伤,右下侧切牙外伤脱落,右侧第4-6肋骨骨折,依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6.4b条款规定,评定为轻伤二级。2014年10月23日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俞某伤残程度为十级伤残。被害人俞某在本院审理期间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蔡某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1728.5元,后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人蔡某某赔偿被害人俞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2000元,被害人俞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该协议现已履行完毕。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俞某的陈述,证人吴某1、程某、余某、吴某2、陈某、廖某、蔡某等的证言,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说明,被害人受伤情况照片、CT诊断报告单、门诊记录及出院记录,门诊医药费收据,案发地点照片,安庆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调解协议、收条,被告人及被害人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蔡某某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双方系邻里纠纷,可酌情对被告人蔡某某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蔡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程强根审 判 员  许 鑫人民陪审员  严春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韩顺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第四条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