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09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周悟权与百盛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悟权,百盛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09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悟权,男,1977年6月20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百盛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01号。法定代表人钟廷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景玉,女,1989年4月15日出生,百盛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职员。上诉人周悟权因与被上诉人百盛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商)初字第233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石东担任审判长,法官周岩、唐旭超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1月7日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于2015年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周悟权、被上诉人百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范景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商)初字第2335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石 东审 判 员 周 岩代理审判员 唐旭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许晓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