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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09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周悟权与百盛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悟权,百盛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09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悟权,男,1977年6月20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百盛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01号。法定代表人钟廷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景玉,女,1989年4月15日出生,百盛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职员。上诉人周悟权因与被上诉人百盛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商)初字第233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石东担任审判长,法官周岩、唐旭超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1月7日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于2015年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周悟权、被上诉人百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范景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商)初字第2335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石 东审 判 员  周 岩代理审判员  唐旭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许晓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