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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185号原告陈某某,女,197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被告许某某,男,197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曹水华,衡东县凌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许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建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广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