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非诉行审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无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与缪玲英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无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缪玲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惠非诉行审字第00010号申请人无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市民中心八号楼6楼。法定代表人周立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丁雄涛,该局科员。委托代理人汤志华,该局科员。被申请人缪玲英。无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向本院申请执行锡房责决字(2014)37号责令限期改正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强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认为,无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作出的锡房责决字(2014)37号责令限期改正决定,有事实根据和法律法规依据,无其他明显违法。该行政强制决定符合执行的条件,应当予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锡房责决字(2014)37号责令限期改正决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瑾代理审判员 周晓华人民陪审员 戴建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邹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