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秀民一保字第00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吴某某诉朱某某、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某某,朱某某,占某某,安庆某某门窗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一保字第00128号原告:吴某某,男,196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被告:朱某某,女,197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被告:占某某,男,196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被告:安庆某某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朱某某、占某某、安庆某某门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朱某某、占某某、安庆某某门窗有限公司所有的55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朱某某、占某某、安庆某某门窗有限公司所有的55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万长庆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潘秋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