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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刑初字第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曹胜志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胜志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蓟刑初字第0024号公诉机关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胜志,农民,群众。2009年4月21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4年9月24日被公安蓟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蓟县看守所。辩护人田雪,天津陈宝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曹胜志被控故意伤害一案,蓟县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2月24日以津蓟检公诉刑诉(2014)第724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因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于2015年1月27日转为普通程序。本院于2015年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谢文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邢××,被告人曹胜志及其辩护人田雪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曹胜志于2014年3月19日23时许,在蓟县渔阳镇花园里二段7号楼2单元101房间,与邢××喝酒时因琐事发生争吵,后持菜刀将被害人邢××砍伤。经公安蓟县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邢××左手拇指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左手食指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胸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后被抓获归案。就指控的事实,蓟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相关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曹胜志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被告人曹胜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未发表辩护意见,当庭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但其目前没有赔偿能力。被告人曹胜志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发表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曹胜志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2、被告人曹胜志系酒后冲动酿成错误,对其行为表示后悔;3、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亦愿意出狱后继续赔偿。综上,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曹胜志系王××的妻兄,被害人邢××系王××的朋友。2014年3月12日,王××的孩子出生满100天,王××邀请曹胜志、邢××等人到其居住的蓟县渔阳镇花园里二段7号楼2单元101室饮酒。饮酒期间,曹胜志因琐事与邢××发生口角,后持菜刀将邢××砍伤。邢××遂报警,后到医院治疗。经空军指挥学院医院诊断,邢××左拇指毁损离断伤、左示指伸肌腱断裂、左肩部刀砍伤。经天津市公安局蓟县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邢××左手拇指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左手食指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胸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14年9月24日,被告人曹胜志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曹胜志的家属代其赔偿邢××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民事赔偿问题,被害人邢××自愿撤回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对被告人依法从重处罚。另查,被告人曹胜志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9年4月21日被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上述事实,被告人曹胜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诊断证明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损伤照片,收条两张,常住人口信息表,刑事判决书,被害人邢××陈述,证人王××证言,被告人曹胜志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胜志因生活琐事故意伤害他人的身体并造成重伤的后果,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身体权,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被告人曹胜志有前科劣迹,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曹胜志使用凶器作案,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曹胜志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属于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胜志的家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对被告人曹胜志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曹胜志的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本院酌情采纳。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胜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4日起至2018年9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闵 鹏代理审判员 赵 卿人民陪审员 李浩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铮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