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江执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卢成秀与杨朝勇离婚纠纷扣留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成秀,杨朝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江执字第00048号��请执行人:卢成秀,女,196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执行人:杨朝勇,男,197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4)庐江民一初第035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8日向被执行人杨朝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朝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朝勇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杨朝勇各项补偿款4843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靳真卫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延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