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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行初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孙丁丁不服被告夏邑县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丁丁,夏邑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夏行初字第00018号原告孙丁丁,男,汉族,1994年9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韩道口镇胡门楼村**号,现住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塘桥镇青龙村。被告夏邑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张作良,职务局长。原告孙丁丁不服被告夏邑县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一案,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原告行使诉权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丁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丁丁负担。审判长  王学献审判员  刘玉华审判员  孙 亚二〇一五年二月一十五日书记员  张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