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民一初字第01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刘国禹与张家桂、朱松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禹,张家桂,朱松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1535号原告:刘国禹,男,195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张家桂,女,196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朱松华,男,195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禹诉被告张家桂、朱松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国禹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张家桂、朱松华银行存款3675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提供其名下的位于合肥市濉溪路银河花园*幢**室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国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张家桂、朱松华银行存款人民币3675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原告刘国禹名下的位于合肥市濉溪路银河花园*幢**室房屋一套(产权证号庐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晓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