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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广水民初字第027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陈光想与陈光满、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光想,陈光满,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广水民初字第02796号原告陈光想。委托代理人李本卫。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包括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申请执行、代收执行标的。被告陈光满。委托代理人朱石令,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阁楼××山岗头××号。法定代表人史建康。被告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桥路××号。法定代表人文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光想与被告陈光满、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光想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光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光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陈光想负担。审判员 秦 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汪晓曲 关注微信公众号“”